中華民國還沒有實施國民義務教育!!

喊了幾十年了,

我們「大有為的政府」說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之後如何如何;
還有人說,我們要開始研議向上或向下延長國民義務教育,好像自民國五十七年起我們就已經實施了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似的。

但,若問:「我們中華民國真的實施義務教育了嗎?」

答案讓你嚇一跳:沒有。

義務教育是強迫入學加免收學費。
從人民權利(教育權)保障的觀點看,義務教育的精髓在於免收學費,不徵收學費為義務教育的必要條件。向來我們所自稱的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只有強迫入學加學生免試入學。
但我們從來沒有免收學費過,我們哪有實施義務教育?

義務教育制度始於十九世紀後半,當時是以國家的立場來看教育,強迫國民必須接受教育。接受教育成為國民公法上的義務,與服兵役、納稅合而成為國民的三大義務。故當時強調的是「強迫入學」。

二十世紀以後,觀念改變,從國民權利的觀點來看教育,接受教育為國民的權利。國民有權向國家(政府)要求給予基礎的教育,國家必須履行此一屬於政府的義務。因此這時強調的是「免徵收學費」。

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:「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。」所謂的「受國民教育之權利」其內容是什麼?受教育的機會平等及義務教育的無償性就是「受國民教育之權利」的核心內容。所以說,憲法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,就已經包括了國民有受免費基礎教育的意義在內。

從一九一九年德國威瑪憲法第一四五條規定國民義務教育免費起,許多國家都在其憲法或法律中明定義務教育免費。在憲法中規定者,例如一九四六年日本憲法第二十六條、一九四七年義大利憲法第三十四條、一九八七年大韓民國憲法第三十一條、一九九三年俄羅斯憲法第四十三條等。
在國際人權憲章的規定方面:
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規定:「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,教育應當免費…」
經濟、社會、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規定:「…二、本公約締約各國認為,為了充分實現這一權利(受教育的權利)起見,(甲)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並一律免費。(乙)…」

可見義務教育免徵收學費是全世界共通的觀念和做法,
我們一時還真找不到有哪個國家或地區,基礎教育是收費的。

在對岸,前幾天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(二○○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訂通過,同年九月一日實施)第二條第二項規定:「實施義務教育,不收學費、雜費。」。

就連「萬惡的共匪」都要認真的執行義務教育不收學費、雜費了,

我們的「大有為的政府」

不知是否還要繼續硬拗下去,

說我們實施國民義務教育已經幾十年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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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貼自 : 中華民國 全國教師會 教育論壇
原撰文者 : 日日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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